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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第1回日本研究青年優秀論文賞」(日本社会・その他分野)王鼎棫さん受賞感想文(中国語のみ)

日本研究暨青年論壇得獎心得 王鼎棫(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生)   若提及日本研究之起點,係於碩班時期,開始接觸該國之法學知識。選擇日本作為研究對象,除少時浸淫相關文化之興趣使然(不外乎動漫及影劇節目之薰陶),更著眼其人種、文化及政治運作,與臺灣高度相似,而有可資借鏡之處。對照國內公法學界多放眼歐美之趨勢,學生認為,有讓東亞聲音予以衡平之必要。而對照日本與臺灣,未來急須透過制度予以通盤處理者,即高齡社會所生之各式議題。按所謂高齡化社會之判斷,係依65歲以上人口數相對總人口數之比例計算。簡言之,若65歲以上人口數占總人口數百分之7以上而未滿百分之14時,即屬高齡化社會;且若65歲以上人口數比例超過百分之14,而未至百分之21,則稱之「高齡社會」;甚者,若比例超過百分之21以上,即為「超高齡社會」。觀諸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之過往統計,我國於1993年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例即超過百分之7,成為高齡化社會;推計將於2018年成為高齡社會,並於2025年超過百分之20,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。   隨台灣步入超高齡社會,家庭與社會照顧老人之負擔漸重,不免產生虐待或遺棄等情事;近期數據以觀,自2006年至2008年,老人虐待之個案數成長率甚達44%,個案實有逐年增加之趨勢。是除「老人保護」外,如何促其進行「社會參與」,即愈發重要。查學界就老人虐待之定義如下:一、身體虐待:包括各種身體攻擊或造成身體疼痛、受傷之行為,導致身體功能損傷或失能。二、心理虐待:係指故意透過口頭攻擊、威脅、恐嚇、侮辱及孤立等行動。三、經濟虐待:指剝奪老人處理財物之權利,或對老人財產作成不適當處置。四、 疏忽:故意不滿足生活所需。相對學界,立法者就「老人虐待」之劃定,較為狹隘;觀諸老人福利法第41條:「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、虐待、遺棄等情事,致有『生命、身體、健康或自由』之危難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的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。」其對老人虐待之觀察僅含身體、心理虐待及疏忽,而忽略對經濟虐待之保護安置。是當代如何建構相關支持體系,令其擺脫經濟壓迫,以維老人生活健康與心靈安頓,為極重要之課題。次按社會參與,既包含經濟的、政治的、教育的、文化的、休閒娛樂的、慈善的等不同層面,且透過社會參與可降低老人的寂寞感,建立自我認同,減少社會隔離與增加生活充實感,使老人生活保持活躍,有助於晚年生活品質之提升。惟回顧我國相關文獻,係多著重如何進行虐待防治、安置,而安置後如何令其再度安心回歸自立生活,相對較少討論,遑論法制應然面之建構。   前述如是,學生希望能繼續以日本為觀察對象,以該國之發展經驗─從高齡社會對策基本法為首到各式社會保障法制,對照臺灣相關制度,為高齡社會之法制因應,盡一份棉薄之力。本次活動的促成,首重感謝當代日本研究學會的師長與各位學生助理,沒有各位的鼎力策畫與協助,就沒有這次豐富的心靈盛宴與發表機會,學生對此銘感五內。希望未來能對學會及社會大眾,提出更成熟的作品,讓臺灣藉由了解日本的優缺點,透過制度完備,提升我國生活水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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